问题 | 抗辩权种类有哪几种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抗辩权的相关内容,包括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同时,文章还探讨了在诉讼中抗辩撤销合同的问题以及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抗辩理由。 法律分析 一、抗辩权包括哪些类型? 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抗辩权是和请求权相对的,并且抗辩权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二、诉讼中抗辩撤销合同是否可以 诉讼中抗辩撤销合同是可以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抗辩理由有以下几种: 1.系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合同解除权因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届满之前未行使而消灭。 3.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4.法律规定不允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而合同解除未经批准、登记的。 6.因客观原因使得合同解除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实现的。 7.因解除权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权消灭的。 拓展延伸 抗辩权是指被告在诉讼中对其被控告的实体、权利或行为提出的异议或反驳的权利。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起诉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主张的合法性。 具体来说,抗辩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承认抗辩:被告承认起诉所指控的事实,但对其权利或行为提出异议,主张起诉不成立或部分成立。 2. 否认抗辩:被告否认起诉所指控的事实,主张起诉不成立。 3. 反驳抗辩:被告对起诉所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主张起诉不成立,但同时提出相反的事实主张。 4. 自我矛盾抗辩:被告提出的抗辩与起诉所指控的事实自相矛盾。 5. 教唆抗辩:被告明知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但出于恶意或重大误解,或不遵守法律规定,而提出本应承担的诉讼抗辩。 6. 拒绝抗辩: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未经法院许可,拒绝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状的,即视为承认起诉所指控的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以上抗辩类型,我国《行政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裁判方式。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主张的合法性。 结语 结语: 在民法典中,抗辩权是和请求权相对的一种权利。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同时,在诉讼中,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而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抗辩理由包括: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合同解除权、法律规定不允许行使合同解除权、因客观原因使得合同解除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实现、因解除权人自己的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权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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