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骑摩托车无证驾驶怎么处罚标准? |
释义 | 摩托车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通行的规定。无证驾驶摩托车需支付罚款并扣留车辆,补办手续后方可退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的限速、安全距离、超车禁止等规则。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但造成严重危害则需追究刑事处罚,具体情况视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一、骑摩托车无证驾驶怎么处罚标准? 骑摩托车无证驾驶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可以并处十五日内拘留。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道路通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无证人员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是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况,相关情况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驾驶行为和造成的后果而定,如果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不涉及到刑事责任,造成了严重危害的还需要追究刑事处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骑摩托车无证驾驶存在一定的处罚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同时拘留15天。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补办相应手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规者可能面临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机动车应及时退还。对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根据实际驾驶行为和后果的严重性来认定,一般情况下,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涉及刑事责任,而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需要追究刑事处罚,具体情况应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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