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债务清偿制度 |
释义 | 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一、多个债权人执行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1、债权人要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取得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并及时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是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前提,法院会根据债权的类型进行统计和确定分配方案。 2、享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的债权人会优先受偿,若同时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则成立在先的会先清偿,举个例子,法院对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而债务人在购买房产时就将其抵押给了银行,在法院对房产拍卖后,会先清偿银行的债务,剩余的再由普通债权人,即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分配,这也是为什么在执行分配过程中,银行往往是最满意的。 3、在欠债人是企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财产保全、及采强制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这个时候就需要债权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强制执行,让受理案件的法院,尽早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简而言之,在都没有担保优先权的情况下,比的就是债权人,及其执行受理案件的法院的速度,谁在先,谁就优先分配,如果太迟申请,很可能会面临分不到财产的局面。但是如果债权人对欠债人企业申请破产,则各个债权人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就不存在先后顺序了。 4、在欠债人是个人的情况下,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生效判决、调解书),在分配程序中申请分配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并不分先后顺序。换言之,没有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也就没有权力参与执行分配,只能望洋兴叹。 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不能足额清偿的情况非常普遍,既然清偿顺序无法改变,债权人能做的就是尽快取得执行依据,即尽快拿到判决书,期间做好财产保全;之后再尽快申请执行,并随时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碰到欠债,拖延非明智之举,了解法院执行财产的规则,积极应对,才是上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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