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前假是否包括在产假中? |
释义 | 女职工怀孕后,可以享受产假90天,工资不变。上海市生育保险发放生育津贴上限,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怀孕满7个月后,可以申请产前假,待遇为产假工资的80%。未申请或未获批准产前假,仍可享受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4个月以内的怀孕只能请病假或事假,工资按标准支付。单位应减轻工作强度,若不适应可调整工作或减轻工作量。需单位同意才能请病假或事假。 法律分析 是的。 只要是正常生育的女职工包括提前生产和超期生产,都可以享受产假90天,从预产期前的15天开始,一直休到预产期后第75天结束。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变,享受不低于原全部工资收入的报酬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如,上海市在实施了生育保险之后,这部分工资报酬是由生育保险基金直接发放的,但是生育保险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一个上限,女职工的实际工资标准一旦超过这个上限,那么生育保险只支付上限以内的部分,上限以外的部分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考虑到有些女职工的实际身体情况有所差异,法律还规定了产前假。即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后,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可以给予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职工的待遇标准为产假工资的80%。因为产前假是需要员工主动申请并且经过批准的,所以,如果女职工未申请或者单位因实际情况没有批准产前假的话,女职工则不能享受产前假,但是仍然可以享受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的待遇,以此保障女职工怀孕期间必要的休息。 怀孕只有4个月是不能休产前假和产假的,目前只能休病假或事假。当然,工资报酬是依照病假和事假的标准享受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工作量过重而导致身体不适的,其实完全可以要求单位减轻工作量,根据相关规定,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因此,可以先向单位提出减轻工作强度,如果仍然不能承受,可以申请病假或者事假,但要得到单位的同意。 结语 女职工在正常生育情况下,包括提前生产和超期生产,享受90天的产假,从预产期前的15天开始,一直休到预产期后第75天结束。产假期间工资报酬不变,不低于原全部工资收入的标准。部分地区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超过上限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于怀孕满7个月的女职工,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期间待遇为产假工资的80%。如果未申请或单位未批准产前假,仍享受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的待遇。怀孕前4个月只能休病假或事假,工资按病假和事假标准支付。单位应减轻工作强度,如有需要,可申请病假或事假,需获得单位同意。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七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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