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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员需要了解哪些事项以维护司法公正?
释义
    公证员回避事项及程序,公证范围规定。公证人员应回避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以及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关系。回避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批准,不回避将受处罚。公证范围包括合同、继承、委托等事项。当公证员本人或家属涉及其中时,应由其他公证员办理。
    法律分析
    一、公证员应回避的事项有哪些?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二、公证员提出回避应该由谁批准?
    1、公证员的回避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由本处主任决定;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决定;
    2、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3、公证员明知有回避情况而不回避的,依照公证处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三、公证处公证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此外,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还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公证;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作为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公证员最清楚回避的法定事项,比如公证员的父母立好了遗嘱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果公证员是老人的子女,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必须要回避,由其他公证员办理。
    结语
    公证员的回避事项包括: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公证员的回避应由本处主任或上级司法局长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公证处应严格执行回避规定,不回避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公证范围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等,公证机构还可办理其他公证事项和提供法律咨询。公证员应清楚了解回避的法定事项,确保公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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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