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工伤待遇调整最新消息 -工伤 |
释义 | 法律分析: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含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1至6级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113元、108元、103元、98元、93元、83元;生活护理费依据生活自理能力确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33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65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99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27元。此次调整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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