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婚结婚了户口该怎么办 |
释义 | 第二次婚姻户口有以下两种方式: 1、回到原籍:持原派出所同意签发的户籍登记表到户籍部门办理登记证,然后在当前户籍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证; 2、:户籍与前夫分开,独立户籍。虽然它仍然是一个户籍地址,但户籍在法律意义上是分开的。 当事人想转移户籍,需要先向户籍派出所提交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等证明材料申请结算手续。取得结算地区户籍派出所审批后,将向当事人出具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当事人凭准迁证和上述证明材料返回当事人当前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户籍迁出手续。户籍派出所同意当事人迁出户籍的,注销当事人户籍,当事人取得户籍资料,然后返回结算地区派出所办理户籍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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