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房产如何传承给子女? |
释义 | 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流程及法定继承人范围。需办理死亡证明,携带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按照继承顺序继承遗产。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父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兄弟姐妹可继承遗产房,需协商确定继承产权人。 法律分析 一、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流程是怎样的? 1、到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 2、携带以下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没有遗嘱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父母在遗嘱中指定了遗产房的继承人,遗产房的过户非常简单,但是在父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有多位兄弟姐妹,正常情况下,兄弟姐妹都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房,所以,在此之前法定继承人要先协商好了,由谁来继承房子的产权。 结语 根据以上信息,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流程如下:首先,到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亲属关系证明文件、被继承人的遗嘱(需公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其他公证处要求的文件。当父母没有立遗嘱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有多位兄弟姐妹,应提前协商确定由谁来继承房产的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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