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时家属应该做什么? |
释义 | 在羁押期间,家属是可以接见的。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各分监区应将罪犯接见信在接见日前10天交十二分监区。 2、分监区对各分监区交来的接见信应认真检查、登记,填装接见通知单,并在接见通知单骑缝处加盖“监狱接见专用章”后于接见日前7天发出。 3、亲属来监接见必须持有效接见通知单和身份证,16岁以下人员凭户口本到监狱候见室登记处进行登记。 4、分监区干警负责在候见室处进行登记,登记前应查验接见通知单,身份证件,与登记卡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在接见单下方加盖“监狱接见专用章”。 一、申请减刑需要什么条件? 一、获取减刑需要具备的条件和减刑程序是怎样的 1、减刑的对象是正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罪犯。这一点是区分减刑与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为立功表现,如果是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则可以作为一项量刑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在执行阶段有立功表现,则只能作为一项减刑的前提行为,从而引起减免刑罚的结果。 2、减刑针对的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他们所判处的刑罚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轻重是以刑期的长短来确定的。如果有期限,则在此期限内予以减免,如果没有期限,则通过法定程序裁定一个确定的刑期。 二、减刑程序如何办理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二、监狱犯人死亡怎么办 罪犯在狱中死亡,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具体如下: 1、如果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2、如果是在劳动中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3、但是罪犯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采取检验,对死亡的原因作出鉴定; 4、家属对于鉴定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一、罪犯在关押途中死亡需要赔付其家人具体如下: 1、如果罪犯生老病死,监狱是不会进行赔偿的,但是如果死亡罪犯的家属经济困难,监狱一般会从人道主义角度,给家属适当的安葬费用; 2、如果罪犯因为劳动导致死亡的,家属是可以拿到赔偿的,具体的数额根据国家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 3、如果罪犯是非正常死亡,比如被其他罪犯打死,打人者和监狱都要承担责任,监狱疏于监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在押人员死亡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的调查工作如下: 1、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2、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 3、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 4、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5、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 6、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7、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综上所述,罪犯在狱中死亡,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果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如果是在劳动中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罪犯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采取检验,对死亡的原因作出鉴定;家属对于鉴定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如果罪犯生老病死,监狱是不会进行赔偿的,但是如果死亡罪犯的家属经济困难,监狱一般会从人道主义角度,给家属适当的安葬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监狱法》第40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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