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关于 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 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1、携带行李重量的规定:每位旅客可免费携带物品20千克,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 2、携带行李体积的规定:每件物品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时不超过130厘米。 3、残疾人用车携带规定:残疾人用车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免费携带品20千克范围内。 4、乘坐火车不能携带的行李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携带的物品;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规格或重量超过规定的物品。 5、在发站发现携带行李超重的处理:在乘坐火车车前,请大家一定要了解火车行李托运规定。如果在上车前被发现携带品超重的话,乘客在发站就会被禁止进站上车。 6、在下车站或列车上发现携带行李超重的处理: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行李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如旅客超重、超大的行李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50%核收运费。补收运费时,费用计算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二、高铁霸座算不算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旅客应持有效客票,并按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列车。这一规定明确了旅客乘坐的基本义务,为解决“霸座”问题提供了依据。 超程乘坐:旅客乘坐的到达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例如,某旅客所持客票指定的目的地是长沙,但却乘车到了广州。 越级乘坐:旅客乘坐超过客票指定等级的席位。如某旅客购买了二等座票,但却乘坐了一等座。 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旅客不具备取得减价优惠客票的条件而持该种车票乘坐。如某成年旅客持儿童票乘车。 上述三种情况及无票乘坐的旅客,需要按规定补票并缴纳手续费;同时,铁路部门也有权依据《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三、客运合同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合同编客运合同部分,对承运人和旅客的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旅客的义务 1、持有效客票。旅客须凭有效客票才能乘坐交通工具,除特别情形外,不能无票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客票对携带行李有约定的,旅客须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应办理托运手续。 3、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拒绝运输。另外,旅客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二)承运人的义务 1、告知。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4、安全运送。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对于无票乘车又未经承运人许可的人员的伤亡,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承运人不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铁路禁止携带托运物品目录(一)枪支、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1.公务用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枪支;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3.其他枪支: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等;4.具有攻击性的各类器械、械具:警棍、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5.上述物品的仿制品。(二)爆炸物品类,包括:1.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手雷、手榴弹等;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火剂、引线等。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5.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6.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六)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九)《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托运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