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者权利与权益的界定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权益、权益和权利之间的联系以及如何界定消费者权利和权益的问题。作者认为,将权益简单地理解为权利是不科学的,权益应该理解为“权力和利益”相互关系的略称。权力的行使是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而权利则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有着300多年的历史。权力和权利的区别在于承载主体的不同,权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特定使命的公民等来行使,而权利则由公民、社会团体、 法律分析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对于权益、权益和权利之间的联系,以及如何界定消费者权利和权益,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因此,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把权益单纯理解为权利,固然是不科学的。但是,权益只有理解为“权力和利益”相互关系的略称才能自圆其说的观点也是很值得商榷的。 “权力”一词本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其二是指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权力的显著特征是总与一定的地位相联系,是主体的职权中的“公权利”,即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法学界是严格区分使用权力和权利的。权力在英文中为power,一般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马克斯。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换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权力的行使是这样一种关系式,即行为者C公然试图使另一行为者R按C的意图去做R所不愿做的事。如果C的意图得逞,那么C即被认为对R拥有权力,尤其表现在R与C有分歧的问题上对R拥有权力 而权利在英文中为right,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有着300多年的历史,引起了一代又一代法学家的普遍兴趣和广泛探索。根据法学家界说权利时所选择的参照系,亦即各自的权利定义中的核心词或指称范畴的不同,可以把中外法学家主要的权利释义分为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八种。有人笼而统之冠以“马克思主义认为”,并未给权利下定义,既不标明出自哪位革命导师著作,也不标明资料来源,这是一种很不严肃的做法。事实上,这位作者所持的权利概念仍属于资格说。权力和权利最显著的区别之一,在于承载主体的不同,权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特定使命的公民(如国家公务员)等来行使,而权利则由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享有。 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学术界对消费者概念有不同的表述,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消费者是有偿取得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据此,完全可以认为,消费者只能作为权利的承载主体而不能成为权力的承载主体。即使如国家公务员这类负有特殊使命的公民,当其成为消费者时,也就失去了其职务的“光环”,而成为“市民”即民事主体。 从世界各国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来看,很少有使用“权益”一词的,并且,在所有的立法中都明确地规定了消费者权利(包括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西班牙1984年的《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保护法》,虽然名称称为“利益保护法”,但其中规定的也是消费者的权利。何以如此?依笔者之见,其根本所在乃是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权利的基础是利益,权利乃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因此,所谓权益应是“权利和利益”的略称,这里的“利益”特指尚未上升为权利但又必须受法律保护的那部分利益。这也许正是法律文件之所以称为“权益保护法”的缘由。 拓展延伸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从“消费者权益”到“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这一法律条文的变化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断重视。 该法从“消费者权益”到“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的变化,表明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扩大。不仅包括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保护,还包括了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的保护。 此外,该法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由单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扩展到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这表明,国家不仅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也关注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变化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断努力和改善,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深入的法律保障。 结语 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界定仍不够明确。学术界对消费者权益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把权益单纯理解为权利是不科学的,但权益只有理解为“权力和利益”相互关系的略称才能自圆其说。权力的行使是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行为者的可能性,而权利则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有着300多年的历史。权力和权利的区别在于承载主体的不同,权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特定使命的公民等来行使,而权利则由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享有。消费者只能作为权利的承载主体,不能成为权力的承载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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