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夏固原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拆迁人需向相关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证并编制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拆迁范围、进度和方式等因素,并在拆迁补偿方案中详细列明。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在拆迁协议中约定。拆迁人应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拆迁补偿金额。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补偿方案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并确保被拆迁人能够按时搬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拆迁 法律分析 (1)拆迁人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2)申请获得批准后,拆迁人应编制拆迁补偿方案,详细说明拆迁范围、拆迁进度、拆迁方式等。 (3)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拆迁范围、拆迁进度、拆迁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在拆迁补偿方案中详细列明。 (4)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在拆迁协议中约定。 (5)拆迁人应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拆迁补偿金额。 (6)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补偿方案,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并确保被拆迁人能够按时搬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救济?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拓展延伸 根据拆迁流程的四个主要步骤:申请、审批、补偿、安置,我们可以看出拆迁流程的各个环节都至关重要。首先,拆迁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次,审批部门需要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拆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拆迁补偿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由拆迁主管部门与拆迁申请人协商达成,并公示于拆迁范围内。最后,拆迁安置方案需要由拆迁主管部门制定,并公示于拆迁范围内。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拆迁流程的各个环节都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拆迁申请人和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