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鉴定。纸张老旧程度的鉴别,主要是根据纸浆制做时所使用的是哪种具体原材料,由于纸张用途的不同,其所使用的原材料也会相应的有所不同,而每一种材料在造纸的初期都要先经过纸浆的生产,然后在将纸浆制作成纸张。所以每种一纸都会因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制作工艺的不同,使纸张在存放或使用的时间里产生对耐氧化、耐光照等多种不同的表现情况,正是由于纸张中的植物纤维对氧化、紫外线照射是有时间关系的,所以当用眼睛直接识别纸的新旧程度时,可根据纸张用途及纸基的性质,先后用纸质识别试剂便可知道纸的大概生产时间。即使经过造假做旧的纸张,当使用此识别剂后,即可以将纸的面貌,还原到纸张生产下线入库时的状态,此方法主要应用于有价票据、文物书画及历史档案,属于不可公开的技术范围。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