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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房子买卖如何过户
释义
    如果房屋有土地证、产权证等相关手续,需要委托测绘配图,评估,缴税,填表,交验书证,受理登记,权属审核,交费领证。买卖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亲自办理登记。有些地区是不给农村房屋买卖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只能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购买商品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对于新房来说,只有开发商办理出大产权证的时候,购房者才能办小产权证(即房产证)。
    (一)购房者要审查开发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四)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有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温州房产证办理必须本人去吗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办理房产证必须本人亲自去办理,如果本人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无法前去办理房产证,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一)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四)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三、房屋买卖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受理登记或申请。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或中国护照)、外省市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居住工作证或中国护照;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已购公房还需提供原公房购房合同);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有关文件和证明在交易所进行登记;
    第二步,权属审核。交易所在双方登记之后,将依据有关的法规对房地产买卖行为进行审核,并向主管部门报批,待批准后再通知买卖双方来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步,买卖双方在接到通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同时到交易所,在交纳了买卖过户手续、契约、印花税等税费后就可以办妥过户手续。作为证明,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屋卖契》,并把有关文件转给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必须亲自到场,而要代办的话,代为办理的人要出具交易人开办的有效的委托书。
    第四,颁发证书或证明。办理完了过户手续,买房人还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部门的房政科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整宗房屋的,只须买方到场即可;如交易的是整宗房屋中的一部分,那么卖方也应到场,另行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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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