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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有时间限制吗
释义
    司法鉴定的提出时间有限制。
    司法鉴定的程序:
    1、委托。
    2、受理。
    3、初次鉴定。
    4、补充鉴定。
    5、重新鉴定。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
    一、终止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4.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6.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7.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8.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医疗损害赔偿司法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三、司法鉴定的特殊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1、申请。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委托鉴定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包括符合司法鉴定检材要求的检材和鉴定资料)。2、受理。3、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4、鉴定完成,出具结果文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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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6: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