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方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解除租赁合同? |
释义 | 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包括: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导致损失,未经同意转租,未支付租金等。解除合同可通过协议、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申请实现。被通知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否定解除效力,否则合同解除。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前,合同不产生解除效力。 法律分析 一、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具体有哪些 1、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或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的等理由。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 2、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 3、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出租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一十六条和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解除租赁合同。具体情况包括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导致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等。解除租赁合同的方式可以通过双方协议生效解除、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等方式实现。在解除合同时可能会引起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来解决。注意,被通知方如有异议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否则合同解除生效。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应规定在裁决作出前合同不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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