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达公司诉西安冶金工业公司等借款担保案 |
释义 | 上述合同签订后,**纺建路办事处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工业公司未偿还借款,各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 1999年11月25日,**兴庆路支行将本案所涉八笔贷款债权本金及利息(截至1999年9月20日)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各担保人对其担保责任均予以确认。 2004年5月26日,**公司向陕西高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工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38998058.61元及此后利息(截至2004年3月20日)及自此以后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焦化厂、电*厂、带*厂、钢*厂对其所担保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连带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和保全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工业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其所欠**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8998058.61元及此后利息(2004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标准计付至该判决指定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日),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加倍付息之规定执行;二、钢*厂对(95)第00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200万元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执行**工业公司的财产仍不能偿付该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由钢*厂向**公司清偿;三、驳回**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00元、诉讼保全费97755元,由**工业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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