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比较与分析 |
释义 |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在于性质、机构、适用法律规范、程序、处理、证据收集方式、后果和受理案件时限等方面。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适用调解程序,追究民事责任,受理案件时限为60天。劳动监察是行政性机构,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不适用调解程序,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受理案件时限为两年。劳动监察受理投诉范围包括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一、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而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 2、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的约束力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企业劳动规则等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 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既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当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仲裁的程序集中体现了自愿原则,如提请仲裁的自愿,处分权利的自愿等;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5、处理不同。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6、证据收集方式不同。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7、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则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8、受理案件时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时限是60天;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限是两年。 三、劳动监察受理投诉的范围 1、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2、举报投诉可分为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 (1)保护权益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保护的行为; (2)检举揭发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结语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性质、机构、适用法律规范、程序、处理、证据收集方式、后果和受理案件时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劳动仲裁主要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具有私法特征,由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请求进行处理;而劳动监察主要强调行政性,由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兼顾强行性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只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对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劳动监察受理投诉的范围包括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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