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又被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其本质是提供劳务的合 同,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物只是临时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保管合同既可能 是有偿合同,也可能是无偿合同。案例如下:2017年8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一致,在乙公司处寄存汗蒸设备,价值28,000元。2019年4月29日,甲公司前往乙公司拉取寄存设备,但乙公司将寄存的设备丢失,无法交付。后甲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协商,丙承认保管和丢失的事实,但说现今公司没有钱,不具有履行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 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 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 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