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特区税收优惠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中国的五个经济特区以及其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思想是阐述这些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对象。这些税收政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老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中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进口自用物资等。这些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外商投资和经济发展,同时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 法律分析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是中国的五个经济特区。 (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设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以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济特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销售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经济特区内的单位和个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批发、零售货物给本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的,不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律暂按6%征收增值税。 6、经济特区内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7、经济特区内中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为特区生产和建设进口自用的物资,在国务院批准下达的进口度内,从1996年4月1日起,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五年(1996~2000年)过渡、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 8、经济特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营业税。 拓展延伸 珠海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珠海市政府为吸引企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负担,以及给予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 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看,珠海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珠海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2. 促进企业投资发展。珠海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投资提供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助于吸引企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3. 鼓励科技创新。珠海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研发,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 1. 税收优惠可能引发滥用。如果企业为了获取税收优惠而采取不真实的手段,则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被滥用。 2. 税收优惠可能影响财政收入。珠海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对企业少缴的税款进行退税,从而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 3. 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地域差异。不同地区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可能会对企业产生不公平影响。 综上所述,珠海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企业投资发展、鼓励科技创新,但也需要注意避免滥用和影响财政收入。 结语 根据所给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这五个经济特区为企业提供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减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出口关税等。这些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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