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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咸阳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需要带什么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咸阳机动车转移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和流程。转移登记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号牌等材料,并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流程包括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缴费相关费用、领取牌证和安装号牌。
    法律分析
    一、咸阳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需要提供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公车单位需加盖公章,私车需本人签字);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车单位需加盖公章的介绍信,私车需本人签字);
    (三)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五)《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号牌;
    (七)属于校车的,需交回校车标牌;
    (八)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九)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代理登记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咸阳机动车转移登记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三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第四步: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第五步: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也对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需要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此外,还需要提交机动车保险单。
    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并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三十日内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转移登记,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程序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办理,以确保交通事故得到妥善处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结语
    咸阳机动车转移登记需要提供以上内容,包括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等,代理登记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原件。转移登记流程包括查验车辆、预录信息、提交资料、缴费、领取牌证和安装号牌。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四)属于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监督重新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五)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六)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因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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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8: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