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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察委员会有哪些监督部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公开信息、接受民主监督,并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法还规定了调查措施,包括通缉、留置、搜查等,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有监督的部门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监察法调查措施
    《监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1、技术调查措施,只有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经过严格程序才能使用。
    2、讯问,适用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3、搜查,适用对象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4、留置,适用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5、通缉,适用对象为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
    6、查询和冻结,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适用对象为涉案单位和个人。
    7、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适用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
    8、要求作出陈述,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监察机关应当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为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机关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在调查措施方面,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留置、通缉等措施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技术调查、讯问、搜查、查询和冻结等措施也有具体适用对象。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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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