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受理行政许可是需要及时告知当事人的。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要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一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一、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会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关于行政机关确定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内容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首先要确定是否予以受理。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在确定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机关不审查行政许呆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而是审查下列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