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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公积金要怎样转移
释义
    本文介绍了住房公积金的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内部转移需要原单位在30日内到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而外部转移需要原单位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提交正确的资料。内部转移由转出单位直接受理,而外部转移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后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审批表》进行办理。
    法律分析
    1.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可以分为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两种类型。内部转移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发生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的单位之间的转移,且职工个人客户号一致。外部转移是指职工调入的新单位在成都公积金中心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
    2、内部转移: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直接到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3、外部转移: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报经中心审批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4、单位合并、分立,原单位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到缴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二、操作程序
    1、职工应将转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号、个人客户号、新单位缴存银行的准确信息提供给转出单位公积金经办部门,由转出单位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2、转出单位领取下列表格并按照规定填报。
    《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归集表15)一式五联
    领取方式:由于表15作为记账凭证,只能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服务大厅领取,不能进行网上下载和复印。
    3、转出单位提交申报资料。
    内部转移(未转网厅单位)直接向缴存银行提交以下资料:《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归集表15)一式五联(原单位加盖公章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表格填写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工个人客户号、转出单位缴存登记号、转出缴存银行、转入单位缴存登记号、转入缴存银行等信息);
    内部转移(转入网厅单位):向原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个人客户号、新单位客户号、新单位名称,即可办理转移。
    外部转移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异地转移申请一份;
    (2)职工个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经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原件一份;
    (3)转出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一份。
    3、内部转移业务,由转出缴存银行直接受理,单位填写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各项信息均正确的,银行发送转移信息成功;向转入机构发送转移信息失败的,转出单位应核实所填制信息的准确性,以保证成功转移。银行转移业务办理完成,加盖转出银行业务章,将《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归集表15)返回单位一联;
    4、外部转移业务,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后,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审批表》一式四份,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签字确认,加盖中心缴存审核章,退单位一份,已发放了联名卡的职工由中心会计部门统一实施转移;未发联名卡的职工仍需单位开具支票到缴存银行办理转移。
    5、已办理托管的职工在新单位入职的需办理转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原单位开具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归集表15)个人凭证联、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号、个人客户号信息直接到中心托管窗口办理,具体流程同上。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服务管理办法》,转移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 申请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申请表》;
    4. 转入方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入单》;
    5. 转入方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出单》;
    6. 申请人需要提供近六个月的工资流水或近六个月的个税证明。
    此外,不同城市对住房公积金转移所需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结语
    住房公积金转移分为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两种类型。内部转移需原单位在30日内到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而外部转移需原单位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办理过程中,职工应提供准确信息,单位需按照规定填报《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提交相关资料。银行会根据所填写的信息发送转移信息,确保转移成功。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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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