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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卡缴费规定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组成:缴费基数为M:员工工资性收入+津贴。单位每年交纳8%M;员工个人每年交纳2%M;
    单位缴费8% :6.6%至7%进入统筹账户(1%至1.4%进入个人账户)——住院费用;
    个人缴费2% :2%进入个人账户(加上单位缴费1%至1.4%)——门诊费用。
    个人账户是按照缴费基数乘以相应比例计算得出,分三部分:
    1、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1)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
    (3)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
    (4)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
    (5)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改正。
    2、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3、医保机构通过“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收费,也可采取支票、现金、电汇、本票等方式收费,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并将到账情况反馈给征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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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