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一、管辖权异议的含义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人民法院对所受理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中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本案当事人。提示: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三、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根据上述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四、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五、对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六、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七、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从立法原意来看,《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为了充分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在实践中,要注意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是本案当事人,提出时间是提交答辩期间,要注意是15日,不要错过提出时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