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从诉讼本质上看,这不是很大的区别。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婚罪是在有婚姻的情况之下而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或者是以同居的方式生活在一起,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会构成重婚的行为,如果只是与他人生育小孩,而没有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那么是不会构成犯罪的,所以,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一、交通事故中需要什么证据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过调查、收集、运用证据来实现。所谓证据就是指能证明事故事实的一切客观真实的材料。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分为以下七种: (一)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 (二)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四)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五)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六)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是调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七)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