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核查与核实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定义不同:核查,一般是指用一套搜集证据、核对事实的方法来验证缔约各方是否履行条约义务的过程。核实,检验和查证,审核是否属实的意思。 二、两者包含的范围不同:核查,审查核实,通俗的讲是对核实进行了审查;核实,审查是否属实。 三、两者的侧重点不同:核查,着重于查看是否正确无误;核实,着重于查看是否属实。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由于行政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权限、执法目的不同,纪检监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的“核实”,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认定的,已经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的“再次认定”。同时,从保护党员、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当按照自身职责权限进行核实,方可作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事实依据。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问题线索时进行的“初步核实”,针对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发现的反映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属于职权范围内对违纪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的“初次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