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
释义 | ①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②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财税文件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计算参考案例 2014年1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甲单位数据如下: (1)大王1月工资、薪金所得45000元,中王1月工资12000元,小王1月工资6000元。 (2)个人年金扣除按职工本人当年度月工资额的2%标准计算,按月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3)2012年各职员工资总额:大王480000元,中王132000元,小王60000元;当地2012年人均年收入45000元。 计算如下: 1、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5000÷12×300%×4%=450(元)。 2、三人按本人2014年1月工资额的2%标准计算,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扣除项为: 大王:45000×2%=900(元),可以扣除450元,超过的450元不可以扣除。 中王:12000×2%=24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小王:6000×2%=12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3、计算三人个人所得税: 大王:(45000-450-3500)×30%-2755=9560(元)。 中王:(12000-240-3500)×20%-555=1097(元)。 小王:(6000-120-3500)×10%-105=1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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