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职后能领取企业年金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新单位没有的,可以在原单位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一、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可以肯定地说,企业年金计划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决不是商业寿险产品。将二者混为一谈,是认识上的误区。 首先,二者目的不同。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范畴,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建立企业年金,是企业劳资谈判中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商业寿险产品则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商品。 其次,政府政策有差异。为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政府在税收、基金运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允许一定比例内的企业缴费在成本中列支。而商业寿险产品则一般没有国家政策优惠。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就明确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其三,产品规范化程度不同。寿险保单是标准格式化产品,可以向个人按份出售。寿险合同一经生效,投保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缴费,保险人必须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企业年金计划不是标准化产品,它往往因企业经营特色和职工结构不同而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只要劳资双方达成一致,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可以调整或中止。 其四,经办管理机构不同。企业年金可以由企业或行业单独设立的企业年金机构经办管理,也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门设立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经办。而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则只能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经办。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是怎样的 1、认识不足 我国企业员工和高管的年金观念普遍淡薄,对企业年金缺乏必要的了解,有的甚至一无所知,还有的把年金和年薪混为一谈。 从政府的角度看,现阶段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性质依旧不清,定位依旧不明,政策界限比较模糊。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也存在偏差,他们担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加大企业支出,影响利润。 2、回报率不高 我国建立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在人员、机构、产品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年金市场投资的需要。 3、企业年金的管理不够规范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主要采用三种模式: 企业自办模式。是在企业的大财务账下开立企业年金账户,当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时,难以控制被挪用的风险。 社保机构经办模式。由社保机构收取、管理、经营、发放企业年金。该模式的弊端在于监管与运营合一,没有披露信息的强制性,企业和员工对资金的投资、收益、分配等一无所知,更谈不上监管。 保险公司模式。由保险公司负责设计企业年金计划,并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资产,通常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形式体现,也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且存在管理成本高、基金运用渠道少等缺陷。 4、未得到普遍体现 由于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尚未落实或力度不够,许多有实力、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尚处于观望态度。 三、离职后五险一金应当怎么办 1、养老保险。(1)有新单位接收的。如果同城,不需办理转移手续,只需原单位把社保做停,新单位凭身份证号就可以直接上社保;如果异地,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2)没有新单位接收的。个人可以同时缴纳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的金额(单位缴纳的费用为个人月工资的20%,个人缴纳月工资的8%)。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去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异地转移,个人的部分可以全部转走,单位缴纳只可以转移12%,但这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2、医疗保险。(1)有新单位接收的。如果同城,处理方式同养老保险;如果异地,应在原单位所在地医保中心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携带身份证、新社保卡等去新单位所在地医保中心办理转入。(2)没有新单位接收的。个人可以就业人员身份,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值得注意的是,医保实行按月缴费,一旦停止缴费,从第二个月开始,便不能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如果断交超过三个月,等于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即连续缴费年限清零。 3、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没有个人账户,有新单位的无需办理转移手续,没有新单位的找到新单位后继续缴纳即可。 4、住房公积金。如果同城,公积金账户只能转移;如果异地且户口不在原单位所在地,既可以转移账户(新单位城市开具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携带以上证明原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也可以提取(带身份证、劳动解除合同、银行卡去公积金中心办理)。与之对应,你可以参照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二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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