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债权债务是否可以抵消,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可以抵消。抵销的要件包括:双方互负债务、互相债权;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但有些债务不得抵销,如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等。双方可以根据协议进行抵销,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债权债务是否可以抵消 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债权债务是可以进行抵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 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 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 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 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 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a)性质上不得抵销。 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b)法律规定不得抵销。 如: 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 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有违公序良俗; 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按照规定债权债务是可以进行抵消的,如果两个人相互负债的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进行抵消的,当然了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具体怎样双方可以签订协议。 结语 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抵销。双方需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并且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双方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并且不能抵销性质上不得抵销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债务抵销需要双方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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