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是: 1、营业执照; 2、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3、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4、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征信机构是征信市场的支柱,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扩大市场交易规模的必要前提。没有征信机构承担的社会功能,社会信用很难充分发挥作用。 从世界各国征信系统的发展状况看,由于各国国情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其建立的征信机构各具特色。征信机构按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公共征信机构、私营征信机构和混合征信机构;按信息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其他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美国是典型的私营征信机构模式,日本是典型的混合型征信机构模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