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算校园欺凌的几种情形大致归为以下几种: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2.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5.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6.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7.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8.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9.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0.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11.网上欺凌(Cyberbullying),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二,校园欺凌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故意造成对方伤害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伤害的程度,如果是轻微伤的,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轻伤的,被害人和检察院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以上的,就需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条莱垍头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