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可以用本村废弃地养鸡吗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在农村中,废弃地能否用于养鸡以及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对于兴建养鸡场等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不过,《通知》中同时提到,要合理 法律分析 农村有一块废弃地,本村农民能否用来养鸡?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 在我国,农用地被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这些用地被认为是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因此其性质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不同。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因此,对于兴建养鸡场等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中同时提到,要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具体的办理流程为,经营者提交申请,乡镇向上申报,县级单位审核。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生产权证或者使用证。 因此,农民想在废弃地上养鸡,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生产权证或者使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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