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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用途
释义
    

法律主观: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投诉,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免受侵犯。一、劳动保障监察有没有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对此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对此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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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5: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