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企业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产生废弃物,总结下来就是“废水、固废(废渣)、废气”。但是中小企业对于这些废弃物的处理工艺并不完善,有的化工企业即使处理了废水,仍旧达不到正常的排放标准,仍含有大量的浓酸、重度碱等有害物质;还有的中小型材料加工厂,对于废渣采取原始的焚烧方式,结果却产生了危害性更强的废气。 排污和清洁设备更新维护难题 虽然有关部门会要求企业配备排污、清洁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