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对施工质量如何控制? |
释义 | 筑工程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法律咨询:建筑工程对施工质量如何控制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规范等规定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进场应验收并按规定复试;工种交接和隐蔽工程应进行检验和验收;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中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部分应按规定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结果和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包括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的到现在完整、多层次、系统、全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相关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对验收的结论负责。附:工程验收合格质量要求验收项目 检验批 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 验收合格标准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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