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保移交公安条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环境污染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案件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案情,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拘留。 法律依据: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第七条 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在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 (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四)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督察报告; (五)听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拟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法规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以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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