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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
释义
    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重合时,根据相关法条,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可以同时获得,但部分赔偿项目是独立的。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与侵权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同时获得,但其他项目如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与侵权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是各自的专属项目,不可兼得。工伤保险机构应根据情况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法律分析
    就此问题,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在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的赔偿项目一般应该得到双赔。如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应侵权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两者可以兼得;而工伤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侵权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和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则是各自的专属项目,不可兼得。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外,其他赔偿项目一般应该得到双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然而,不同赔偿项目可能有不同的归属,一些项目可以兼得,而一些项目则是各自的专属项目。因此,在处理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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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