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同时要求交通赔偿和工伤赔偿,但不是简单地获得双倍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同时又属于工伤的,受伤者可以分别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1、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伤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2、在工伤赔偿方面,伤者可以要求赔偿交通事故中伤者根据事故责任由自己承担的医疗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以要求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