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行法规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这就是说,并非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就要享受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是根据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三种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认真查阅相关政策法规,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请求享受不同的工伤待遇,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工伤事故发生后,在对由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承担责任进行界定的同时,还应准确的判断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主体。因为在一些特殊条件下,例如企业发生转制、承包、租赁等情况时,容易产生雇主主体难以确定,甚至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 为减少和避免这种情况,我国的劳动保险立法做了若干相应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1、企业发生租赁、转让、合并、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2、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企业实行内外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承担。 3、在包工承包关系中,承包人所使用的临时工发生工伤时,若承包人有用人资格的,就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人无用人资格,就由有用人资格的发包人即其上层次承包人与承包人对工伤保险连带承担责任。 4、职工被借调或外单位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聘用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5、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转换工作单位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 一、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