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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怎么办
释义
    在工业化的前时期,员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通常会根据民事侵权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普及和科技因素的加入,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增大,伤残事故和职业病大量增加,雇员在工作中受害很难证明是因为雇主的过错造成。因此,工业损害成为十分普遍而尖锐的社会问题。19世纪中叶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工会运动蓬勃兴起,世界各国政府为保护劳工,谋求经济快速发展及社会秩序的
    法律分析
    在工业化的前时期,员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通常会根据民事侵权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雇主有过错,即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与雇主无涉;如损害是由于雇员自己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雇员须自己承担责任。工业化以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普及和科技因素的加入,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增大,伤残事故和职业病大量增加,雇员在工作中受害很难证明是因为雇主的过错造成,这样,工业损害便成为十分普遍而尖锐的社会问题。19世纪中叶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工会运动蓬勃兴起,世界各国政府为保护劳工,谋求经济快速发展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纷纷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这样劳动者工伤受害,便有了工伤保险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两个请求权。关于这两个请求权如何衔接,由于社会发展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国际上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分别是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
    二、应终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拓展延伸
    工业损害是指由于工业活动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和赔偿而设立的。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工业损害和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在工业损害方面,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企业对于员工的安全保障也越来越重视。许多企业实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培训制度,以减少工业损害的发生。此外,政府在加强工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防范和处理工业损害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发展。许多国家建立了全面的工伤保险体系,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险种和保险待遇等。此外,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向职业伤害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领域拓展,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总的来说,工业损害和工伤保险制度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变化。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和不断改进保险制度,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力求减少工业损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员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时,不再仅仅依据民事侵权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而是要考虑各种因素。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劳动者工伤受害有了更多的保障。然而,关于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衔接问题,各国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在国际上,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即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此外,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也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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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0: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