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者侵权与工伤赔偿竞合怎么处理 |
释义 | 因第三人侵权,在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除了一次性票据报销的之外,其他的赔偿项目一般可以双赔。 一、交通事故对方责任怎么索赔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的赔偿方式。两种赔偿可以同时进行,并不产生重合关系。具体赔偿如下:1、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互不干扰,即各自赔各自的;2、交通事故依据责任事故鉴定书划分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工伤赔偿,根据工伤认定进行相应的赔偿,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后可申请工伤保险报销。 二、交通费赔偿怎么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1)计算交通费的时间标准:包括当时前往医疗机构就医的交通费用和后来转院的交通费;(2)计算交通费的人员标准: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费和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费;(3)计算交通费的实际发生标准:根据实际发生用于交通的费用计算;(4)计算交通费的票据标准:应当以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三、工伤交通事故双赔吗? 工伤和交通事故双赔答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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