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 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受伤的劳动者既可以向侵权人请求 人身损害赔偿 ,又可以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在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后,用人单位可在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赔偿 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 赔偿责任范围 内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