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哪些规定 |
释义 | 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哪些规定 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守以下这些规定: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什么情况下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停止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风险提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为保证食品安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身份审查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入网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考虑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技术上可以对利用平台的卖家身份进行审查,应当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实现交易的可追溯和责任的可追究。对于依照本法第35条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入网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身份审查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二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及其发布的食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履行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履行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什么许可证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实现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何种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所指的网络交易平台仅指由第三方经营的为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与技术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平台提供者自身并不参与交易,只是根据与买卖双方分别订立的协议提供技术服务以保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类平台也被称为中介型或者开放型。根据卖方的情况再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细分,又有B2C网上商厦平台与C2C网上集市平台(也称为网上个人交易市场)两类,如阿里巴巴集团的天猫商城属于B2C网上商厦平台,淘宝网则属于C2C网上集市平台。要切实保障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网购消费信心,就要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场柜台有类似之处,但也存在很大区别。首先,从是否收取租金看,商场出租柜台收取高额租金,百货商场一般按照交易额的20%至28%收取,而平台基本不收租金,集市平台完全不收费,商厦平台收取3万至6万元的技术服务年费,且多向经营者半额或者全额返还,如果比照柜台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义务不平衡;其次,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经营者的资质和待售商品的控制能力都较强,而平台面对的是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信息,如目前有的网络交易平台卖家约700万,上线商品约9亿件,平台难以做到实质性审查监控,技术和经济成本上都存在障碍。鉴于上述情况,尤其是考虑到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法律制度需要考虑需求多元化和利益平衡的问题,硬性规定先行赔付责任也不一定对消费者和整个电子商务市场有利,为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在两种情况下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一是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该内容由 舒春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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