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档为中资大型银行,7大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国银行、建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隶属其中。其对应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第二档为中资中型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等隶属其中。其对应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20%。第三档银行为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隶属其中。其对应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7.5%。第四档银行为县域农合机构,其对应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2.5%。第五档银行为村镇银行,其对应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7.5%。对于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新规给予其增减2.5个百分点的灵活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