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能证明受胁迫结婚的,或者对方在结婚之前隐瞒了重大疾病,而且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撤销婚姻关系的权利,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程序,跟一般的民事诉讼的程序都是一样的。,对于无效婚姻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如下:,1、行为人已经结婚或明知对方结婚而还与其结婚的;,2、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双方或其中一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