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是没有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属于自费的费用,白蛋白是血液中成分最高的蛋白质,适用于一些低蛋白血症的防治,可以治疗肝硬化以及肾病引起的肝腹水,水肿,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脑水肿以及脑损伤引起的颅内高压,也可以用于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及心肺分流术,但是心力衰竭严重,贫血以及肾功能不全的人慎用。 二、目前我国对“大病医保”的“大病”范畴尚未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按照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共明确了25种大病,包括: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 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