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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西藏工伤赔偿标准的最新规定
释义
    工伤理赔标准:按生活自理障碍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作为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其他。
    法律分析
    工伤理赔标准:按生活自理障碍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作为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其他。
    拓展延伸
    西藏工伤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执行机构
    西藏工伤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执行机构是指在西藏地区,针对工伤事故发生后,对受伤职工或其家属进行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相关执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西藏地区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并明确了执行机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丧葬费等方面的具体金额或比例规定。执行机构通常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负责审核工伤认定、核定赔偿金额,并协助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办理赔偿手续。确保工伤受害者能够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
    西藏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和执行机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丧葬费等具体金额或比例规定。执行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负责审核工伤认定、核定赔偿金额,并协助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办理赔偿手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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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9: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