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享有留置权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不动产不享有留置权,而动产可以享有留置权的相关知识。留置权具有从属性、法定性和不可分性等特征。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二是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 法律分析 一、不动产能否享有留置权? 不动产不享有留置权,而动产则可以享有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有什么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当然,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为公平起见,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应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全部动产。 三、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几种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是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拓展延伸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具有从属性、法定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从属性是指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定性是指留置权的内容和效力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协商。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内容和效力不能分割或者转让给其他人。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未履行债务,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的权利。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 1. 从属性: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2. 法定性:留置权的内容和效力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协商。 3. 不可分性:留置权的内容和效力不能分割或者转让给其他人。 因此,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定权利,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不动产不享有留置权,而动产则可以享有留置权。留置权具有从属性、法定性和不可分性。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二是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九条\t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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